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总务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医学院总务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2021]22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院党[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总务处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医学总务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学总务处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职工切身利益,根据职能划分应当由医学总务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医学总务处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4.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5.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6.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7.绩效发放、职称等需要在处内研究的事项。
8.未列入预算和决策范围、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款项。
9.单项增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0.采用委托方式直接发包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1.需提交学校决策的事项。
12.其他涉及医学总务处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推荐及任免,是指医学总务处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医学总务处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
2.医学总务处干部学校以上评优评先的推荐。
3.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六条 医学总务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医学总务处重大工程项目的论证与设立。主要包括:
1.年度规划编制和修改,项目立项情况。
2.未超预算投资修缮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修缮项目超预算投资的调整。
3.利用医学院土地等资源拓展业务空间和项目。
4.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医学总务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医学总务处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使用计划。
2.未列入预算,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资金使用。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实施
第八条 医学总务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有:处长办公会、科以上干部会、处务会等。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议题相关经办人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医学院师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分管副处长、处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重大事项决策须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按相应议事规则确定列席人员,涉及师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应邀请相关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医学总务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要求向医学院报告,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未及时报告情况提交集体决策导致工作延误造成损失的。
4.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等规定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提请上级部门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学总务处所属各科室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及时报告应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遵循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学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