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基〔2015〕15号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经2015年11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确保学校利益,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关系。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建工程投资控制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投资控制(即投资负责人),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负有协调、分解、汇总和日常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和管理。财务处全过程参与协助实施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审计处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以监督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章 立项阶段投资控制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与使用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对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功能适度超前、规模合理、标准适中,投资合理。
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准确反映整个工程的投资状况。
第三章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工程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核项目概算、预算;负责加强限额设计管理,在设计招标时,必须明确规模、标准、限额设计范围和限额值,并在设计过程中严格控制、执行,设计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对限额设计、设计失误进行约定。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配合基建管理处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不得在工程设计和实施阶段提出使工程投资失控的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依据。超过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向处务会专题报告。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造价分析部分,并与限额设计指标和投资估算进行对比。
第十一条 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基建管理处负责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各专业设计、建筑规模和标准、概算进行会审;对限额设计执行情况把关,如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计划概算发生差异,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方案、原则、建设标准和规模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确需改变,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等共同参加施工图内部审查,及时向设计单位指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改进,尽可能避免施工时发生设计变更。
第四章 招标阶段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单位等共同审核工程量清单,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否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全面、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全面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量清单的缺陷、误差。基建管理处负责联系审计处实施工程量清单审核。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并联系审计处实施招标控制价审核,以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办法应在招标文件准确描述,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对于地基基础或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说明。对相关工序的工程量可以通过招标确定单价,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工程结算办法,结算时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设备材料的进度款、结算款,不得超额支付或无故延期支付。
第六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前,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合同、工程量清单交底,就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重要条款、事项以及造价控制重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费用和工期索赔应经基建管理处、审计处集体讨论确定。
第七章 工程竣工结算投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接收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联系审计处,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若结算审减率超过10%,审计费全额由施工单位支付;若审减率不超过10%,审计费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各支付一半。
第三十条 办理结算后,基建管理处负责对项目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基建管理处负责将结算原始资料和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