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房管〔2018〕3号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引进人才周转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经2018年5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8年6月14日
为保障学校人才引进工作、规范引进人才周转公寓管理,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华中科技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校房改〔2013〕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周转公寓(以下简称:周转公寓),是指经过装修、改造,并配置有家具等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校内公有住房。房间基本配置,详见具体房屋设施清单。
第二条 周转公寓的管理,依照“有期限、可周转、契约化”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周转公寓是供引进人才过渡周转使用的公有住房,适用范围仅限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租赁居住。
第二章 租赁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申请租赁周转公寓的住户,夫妇双方原则应在武汉市无任何形式住房。申请入住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已取得国家级人才项目资助资格;
(二)学校人才管理部门在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时,承诺给其提供周转公寓住房过渡;
第五条 周转公寓租赁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使用人应按规定及时退还所住房屋。逾期未及时退房者,将按规定收取超期用房占用租金。
第六条 特殊情况用房,由用人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具体事项请示,事先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租赁申请
第七条 申请租赁周转公寓时,申请人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引进人才周转公寓申请表》(可在主管部门网上下载),并提供办理建户手续所需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聘用合同等复印件及本市住房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特殊情况暂时难以提供证明材料时,可由本人书面说明原因、做出承诺(说明须交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予以补交。
第八条 周转公寓的租赁申请,由学校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负责完成;周转公寓租赁入住资格确认,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房屋具体配置及入住手续办理,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具体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依照《华中科技大学引进人才周转公寓申请表》中相应要求履行工作程序。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第九条 入住周转公寓时,首次租金标准按《华中科技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校房改〔2013〕2号)》[以下简称:(校房改〔2013〕2号)]规定计算。遇租金标准政策调整时,随之调整。
第十条 超期用房时,其占用租金:第四年按首次入住租金标准的150%计算收取;第五年按首次入住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之后每超期用房增加一年,在上年用房租金金额基础上,按首次入住租金标准的50%递增。
第十一条 周转公寓租金,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形成扣缴报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从承租人工资或薪酬中扣缴。
第十二条 周转公寓租赁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计算租金时,实际退房时间未超过当月15天的,不计算当月房租;实际退房时间超过当月15天的,房租按1个月计收。
第十三条 周转公寓租赁保证金,按(校房改〔2013〕2号)文件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标准缴交。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周转公寓日常管理,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必要时,可授权或委托服务单位完成周转公寓日常管理任务。
第十五条 入住周转公寓的住户,承租人及担保单位须与学校签署租赁协议,承租人须签订租赁公有住房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入住周转公寓期间,住户所发生的水、电、气、供暖、网络、通讯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住户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缴交。
第十七条 周转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办理入住手续时,住户可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管理周转公寓的单位申领入户房卡、并交纳房卡保证金。房卡失效后,可到房卡原申领单位查明失效原因,重新制卡。住户退房时,房卡予以收回,所收取的房卡保证金,从原收取渠道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入住周转房期间,住户如需其他周转公寓配置标准之外的服务时,由住户自行解决、或与学校授权委托管理周转公寓的服务单位协商解决。授权委托管理周转公寓的服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时,应事先提供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供住户自由选择。
第十九条 住户退房时,经学校房屋管理单位或学校授权委托管理周转公寓的单位验收认定房屋及配置设备、设施完好的,租赁保证金从原收取渠道全额退还,不计利息。验收发现房屋及配置设备、设施有损坏时,住户有义务主动恢复原貌。不能自行修复的,根据物品原值及学校维修单位给出的修复或赔偿费用金额,据实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扣缴时,承租人应主动补足。未能主动补足时,所发生修复或赔偿费用缺口,学校有权依据管理单位认定数额,从承租人薪酬中直接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周转公寓仅供引进人才本人及家庭直系成员周转使用。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其进行转租、转借、分租、处置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使用周转公寓期间,应维护好房间内设施、设备,不得对住房及房内设备、设施进行随意改建、破坏。因随意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须无条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未满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合同),并无条件收回租住房屋:
1.承租人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含解聘、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去世、被学校开除或除名等);
2.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或转租、转借、随意改变住房用途;
3.承租人未按规定按时履行租金缴交义务;
4.因学校规划或建设需要、房屋需要拆除;
5.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对周转公寓做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校房改〔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济医学院等其它校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房产管理处及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引进人才周转公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