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房改【2001】1号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不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2.《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不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的经济补偿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发[1998]23号、鄂政发[1998]84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元月1日起,按照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教职工购建自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考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三者合理负担来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消费机制,解决好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形式
(一)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
3.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
4.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实际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最长限为32年。
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
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
院士 |
190 |
厅级、正高级、二至四级职员 |
130 |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五级职员 |
100 |
科级、中级、技师、六至八级职员 |
80 |
科员、初级、中级工、高级工、九级职员 |
70 |
一般教职工、十级职员 |
65 |
(二)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a.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
b.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教职工月工资总额×20%。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a.未达标面积(M2)=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b.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
c.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教职工月工资总额×20%÷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3.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4.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新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资金管理
(一)教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按教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户,实行专户核算。
(二)教职工住房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余额应存入教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三)教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已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一次性提取。
(四)在职去世的教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一次性提取。
(五)教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学校从当月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学校将教职工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六)学校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教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细则中所指的“教职工”,是指本校全民所有制教职工,包括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无房老职工给予住房货币化补贴:
1.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租住房屋的。
2.居住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
3.居住私房的。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自愿将校内已购成本价住房退还给学校,学校将原标准价购房款的1.2倍与补交购房款退还,或将校内已购标准价住房退还给学校,学校按原购房款1.2倍退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者。
5.2003年12月31日前,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将校内原集资房退还学校,学校退还集资款者。
6.2003年12月31日前,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将校内原租住房退还学校,学校退还租赁保证金者。
7.和在我校工作的父母同住,未独立分配或租住住房的老职工。
8.2003年12月31日前,因各种原因自愿将原住房退还给学校者。
(三)新职工享受逐月货币化住房补贴后,在校内已分配的住房,改为周转住房,缴纳周转房租赁保证金。已缴纳的住房款,学校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2001年元月1日以后调入我校工作的老职工,按照我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执行。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或工资构成中已包含有住房成分的,不得重复享受。
(五)2001年元月1日之后调离我校的老职工,从调离之当月起停止住房补贴,其校内住房按相关政策处理。
(六)正常离退休工龄超过32年(含)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在32年的基础上增加留任延长的工龄,该工龄按实际延长年限计算,但最高为4年。
(七)教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住房状况以2000年12月31日为界。此前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按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此后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补贴,原补贴状况和补贴水平不变(除工资总额调整外)。多次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只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提高了,均可按本《细则》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补贴。
(八)按鄂房改[1999]13号文规定,2000年元月1日之前去世的老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九)辞职未重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住房补贴账户由学校封存(可按规定使用),待该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十)2000年元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之后出国定居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其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十一)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校外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只能根据本人的住房达标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十二)离婚教职工的婚姻状况以1999年元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按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在此之后离婚的教职工,应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测算住房补贴,学校不再给双方分配公房;已经分配了公房的教职工,其面积应与离婚前家庭住房面积累加,再根据达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已重新组建家庭的教职工,按现家庭住房状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本《细则》实施后,离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状况不再发生变化(除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外)。
(十三)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标准价住房但未向成本价过渡的教职工,在计算未达标面积时,应将住房户内建筑面积加上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再与其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比较来测算住房补贴。
(十四)已在校内租住公房(含周转房)的教职工,若继续租住,可从缴纳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当月起按无房教职工给予逐月住房补贴;若申请退房,经学校同意,可从退出房屋和办理完退房手续的下月起,按无房教职工给予逐月住房补贴。
(十五)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放弃该住房向成本价过渡权而选择继承房款,并书面承诺在2003年12月31日前搬出现住房,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十六)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若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已将其过渡到成本价,则子女的住房补贴额为一般无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乘以其父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
(十七)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现在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十八)计算教职工的逐月补贴,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月工资总额=职薪÷0.7÷0.6222
六、附则
本细则实施后,自愿退还校内住房,享受无房户货币补贴者,不能再租住校内周转房;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新职工,应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缴纳房租。成本租金由学校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9]29号文及《湖北省城镇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5]9号)有关规定测算,报省房改办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市场租金由学校与教职工协商议定,并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备案。具体计租办法按鄂房改办[1996]16号文执行。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细则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不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的经济补偿办法
为使自愿选择继续居住现住房,对不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未享受到学校同期购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的教职工,学校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现住已购买标准价住房的教职工
1.1993年房改时,学校与购房人订立的《湖北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和原各校区房改文件中规定的购房人权益和义务(包括购房人去世后,由其子女或父母继续居住,并不交房租等继承方式和继承权益)保持不变。
2.根据鄂房改办[1999]5号文件的规定,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产权比例为:学校拥有产权40%,个人拥有产权60%。
3.按下列标准按人给予现住房户(在职、离退休人员)经济补偿: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
补贴金额 |
厅级、正高级、二至四级职员 |
2.25万元 |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五级职员 |
1.75万元 |
科级、中级、技师、六至八级职员 |
1.5万元 |
科员、初级、中级工、高级工、九级职员 |
1.25万元 |
一般教职工、十级职员 |
1万元 |
二、现住集资房的教职工
1.原集资款不退,集资人继续居住原住房,并享有与购买标准价住房教职工等同的权利,承担等同的义务。
2.按住标准价住房的教职工同一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三、现住租房的教职工
1.按廉租住房政策继续居住现住房。
2.按住标准价住房同职人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的管理和发放办法
1.经济补偿按总额平均分十年逐月随工资发放。
2.与学校签定协议,明确子女不继续居住其现住房者,其经济补偿款分五年发放完毕。
3.2003年12月31日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将原住房退还给学校者,可享受货币化补贴规定的相关政策,但已发放的经济补偿款和未达标货币化补贴款必须冲抵该教职工及在校工作的配偶享受的货币化分配住房补贴总金额。
五、本办法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正式教职工。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1.夫妻双方已有一方购买了房改成本价住房者。
2.根据《关于〈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的说明》中第26条的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离婚的教职工。
3.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六、附则
1.教职工的职称、职级、职务以2000年12月31日为界。
2.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凡因各种原因离开(指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合同、开除公职等)学校者,其经济补偿款自离开之日起停止发放。去世教职工的补偿款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3.因各种原因有两套公有住房的家庭,须退回一套给学校后才能享受经济补偿。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