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党支部议事决策程序、完善总务处决策管理机制,根据校党【2017】47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学总务处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三条 医学总务处党支部通过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支委会)讨论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出席支委会的人员为支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医学总务处党支部书记同意,可增加其他列席人员,或增加相关旁听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研究所支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医学总务处党的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发展与转正等。研究召开医学总务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相关事项。
(三)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处长办公会、处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后做出决定,或落实执行。主要包括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等方面,如:在内设机构设置、干部的培养与选拔任用、职员职级评审、考核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医学总务处支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支委会议议题由支委会委员提出,或可根据校党委或医学院党委的需要提出,由党支部书记确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对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必要时,经医学总务处党支部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医学总务处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支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支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支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支委会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会后,医学总务处党支部书记应直接或委托出席的支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九条 支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支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支委会议事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重新按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支委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除支委会授权传达外,正式公开前不得对外泄漏。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人员,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支委会由宣传委员作记录,规范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如实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则由医学总务处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