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基建管理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基建管理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央、湖北省有关文件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等,结合基建管理处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凡属基建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基建管理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基建管理处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基建管理处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4.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5.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6.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7.奖金发放、医疗、住房、职称等需要在基建管理处内部研究的事项;
8.未列入预算和决策范围、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款项;
9.单项增减金额10~50万元(含10万元)、且累计增减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0.采用委托方式直接发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11.需提交学校决策的事项;
12.其他涉及基建管理处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基建管理处范围内的干部的任免、推荐、聘用、调动、奖惩;
2.基建管理处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和推荐;
3.基建管理处干部考核评优,学校以上评优评先推荐;
4.基建管理处内部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年度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
2.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修改,项目立项情况;
3.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
4.重大设计变更;
5.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使用计划;
2.未列入预算,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
3.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议事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建管理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有:处长办公会、科以上干部会、处务会等。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1.会前准备。召开会议前,由分管处长或职能科室负责对需要讨论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并提供有关数据和政策依据。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方面的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需上会议题需由分管处长或职能科室负责人报请处长同意。
2.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会议人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
4.议题讨论。处长主持会议。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会议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5.会议表决。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决策。
6.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实施的科室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会议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7.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科室进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处长,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细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未及时报告情况提交集体决策导致工作延误而造成损失的;
4.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6.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7.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等规定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提请上级部门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所属各科室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及时报告应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遵循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