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总务〔2013〕1号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经2012年12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3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确保修缮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缮工程系学校为保障办学及师生员工生活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物、道路以及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设施等)的修缮和校园美化、绿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系、所、馆,后勤集团、校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等单位。
第四条 修缮经费分为校拨修缮经费和自筹修缮经费。校拨修缮经费指国家专项资金预算(含985专项、211专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纵向科研项目等)及校部预算安排的修缮经费,自筹修缮经费指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外办班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安排的修缮经费。
第五条 校拨经费的修缮工程分为零星修缮工程与专项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为零星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为专项修缮工程。
第六条 主校区和同济校区修缮工程管理分别由总务长办公室和同济医学院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修缮工程负责部门)负责。
第二章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
第七条 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一)修缮工程项目由基础设施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向修缮工程负责部门申请立项,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二)修缮工程负责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提交总务长办公会讨论。总务长办公会按照年度修缮经费预算、校园建设规划的要求、修缮项目轻重缓急,拟定修缮工程项目计划,提交总务长联席会讨论。
(三)总务长联席会对拟定的修缮工程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确定修缮工程的项目实施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自筹经费修缮工程由相关单位按要求向修缮工程负责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零星修缮工程不单独立项。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条 零星修缮工程须经修缮工程负责部门同意后,由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修缮工程实施
(一)施工方案审批
专项修缮工程施工方案由修缮工程负责部门审批。
(二)项目实施形式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00年第3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306号)的规定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性质确定招标或其它的实施形式。单位自筹经费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形式由修缮工程负责部门研究决定。
(三)施工监理
根据工程实施内容,需请监理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由修缮工程负责部门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涉及应急抢修的项目可以在报告修缮工程负责部门的同时先实施,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工程实施管理主体为申请单位。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到水、电和房屋结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须报修缮工程负责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修缮工程负责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章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零星修缮工程。修缮工程负责部门根据报验单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修缮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修缮工程负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修缮工程负责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必须严格依据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修缮工程项目结算与审计
第十七条 零星修缮工程。报修缮工程负责部门核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专项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书连同其它相关凭证(包括各种变更单、签证单和原始预算等)送交修缮工程负责部门审核,审核后送达审计处审计。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费结算标准按照项目实施时使用的《湖北省维修定额》执行。该定额中没有的子目,由修缮工程负责部门与审计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专项修缮工程在审计过程中,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或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六章 修缮工程项目付款
第二十一条 零星修缮工程。经修缮工程负责部门核定结算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前,财务处根据修缮工程负责部门核定的工程进度及签署的相关合同条款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项目工程预算(招标项目按照合同执行)的70%。项目审计完成后,财务处根据修缮工程负责部门和审计处的会签单扣除进度款和质保金后据实付款。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自筹经费修缮工程项目未经修缮工程负责部门立项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中拆换的废旧材料由修缮工程负责部门负责处理,残值收入上缴学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