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房改〔2007〕1号
为了切实加强同济校区生活用房和住宅房的使用及管理,保证校区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遵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房改政策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校区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校房改[2006]1号)《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成本价出售公用住房的实施细则》(校房改[200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同济校区目前成本价住房出售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实际情况,现将购买成本价住房后有关房屋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屋售后管理
1.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的用途,也不能将其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
2.教职工购房后未满五年,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学校将收回其住房,退还原购房款(退还时原房款不计利息并扣除购房手续费用)。
3.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相关城市建设、住房管理、维修、养护等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室内建筑结构。
4.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扩建,改建住房、乱搭、乱盖、拆墙围院等均属违章,应限期还原或强制性拆除。对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按省房改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出租、出借住房的,在劝说无效时,按照鄂房改办[1996]23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收回已售住房,扣除罚款后,退还购房本金,收回产权证书等。
5.学校和购房户按照省房改办规定缴纳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该基金存入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帐户,实施专户管理。
6.购房后,物业管理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二、遗属办证
从1999年成本价售房至今,有部分原购房教职工已经去世,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房户主去世,配偶健在,配偶是本校职工的由配偶继承办理;配偶不是本校职工的,按原户主办理。
2.购房户主和配偶均已去世,子女非本校职工,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可按原户主办理。子女是本校职工且无住房、符合原购房时的相关条件的,可以由子女购房办证。子女是本校职工且有住房的,可在两套住房中选取一套,按本人条件购买,另一套退还给学校。
3.购房户主和配偶均已去世,无子女的,原住房由学校收回,房款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房产继承
按《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校房改[2001]2号)文件中第五条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