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学总务处的安全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工作所涉范围包括:本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即办公室、复印室、资料室、仓库等区域的用电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所负责的各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二条 各科室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安全工作,每间办公用房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三条 重要地点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资料室的安全(电灯、复印机电源、玻璃门是否关闭)由后勤管理科每天下班时负责检查。
第四条 总务处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重要物品及文件,防止被盗。上班时间办公室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下班时注意关门、关窗、关闭电源。
第五条 各办公室要注意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下班时要关闭一切不应开通的电源,夏冬季注意关闭空调,禁止在单位使用家用电器。
第六条 各办公室要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防火知识的学习,熟悉并了解防火器材的设置及使用,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将火苗带入资料室、复印室等重要场所。禁止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每逢节假日,各科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提前做好安排,检查本科室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电线电路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值班地点的安全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八条 本处负责的各项工程由分管的处领导负责,各项工程应制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文明安全施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落实整改。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卫〔2000〕14号)执行。
第十条 因本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者,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